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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外配在台工作可領退休金|陳麗玲律師 在 Facebook 上分享!


  問:李紅從大陸嫁過來,已有居留證,現在一家連鎖餐飲店工作,擔任廚房助理,會計通知她,要她辦理退休金個人專戶開戶,說她未來可領退休金,請問是真的嗎?
 
  答:自2014年1月17日起,只要是外籍配偶或大陸、港、澳配偶在台工作,將全面納入強制勞工退休金提繳對象。只要領有居留證,即可享有與台灣人相同的勞工退休金權益,依法雇主須按月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並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的退休金個人專戶。
據統計,目前於台灣工作,依法享有勞保的外籍配偶及大陸、港、澳配偶,估計有31,000多名。 

依據新修正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增列第2、3款「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台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台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均得依法請領勞工退休金。

 

一般而言,退休金由雇主提撥,依法不得低於每月薪水6%,如果以22K計算,每月由雇主提撥1,320元,一年就有15,840元的退休金。如果工作20年,加上操作利息等,就有將近35萬元以上。而且是專屬帳戶,老闆不可以干涉。
立法美意雖好,但執行面遭遇到困難。主要是陸配工作大多是餐飲業、工廠、打工、自營小吃店或攤販等性質,多屬「自營工作者」或「無固定雇主」。自營工作者可能沒有能力辦理,而無固定雇主,應徵工作時,雇主方可能會以行政手續麻煩或沒有身分證為由不提撥勞退金,此種狀況較難處理。
但如果陸配係在固定雇主處工作,但雇主未依法提撥勞退金,依法將處新台幣20,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月處罰。惟因此法剛上路不久,可能雇主還不知悉,顯然需要更完善的政令宣導跟行政配套措施,使陸配與雇主之勞資關係能更加和諧,並使政府的美意不至於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