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2月21日公布同婚專法草案,即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此一新的法律,其名稱:「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長達15個字,真是太詭異了。不要說一般尋常百姓看得霧煞煞,就算是法律專業界人士恐怕也看不懂。
據稱主政者如此為新法命名,是為了避免得罪「挺同」或「反同」的任何一方,因為前者要求以「婚姻」為名立法,後者反對與民法所定「婚姻」用詞混淆。於是就推給司法院大法官吧,反正你們如此解釋有案,我行政院就兩手一攤,照單全收,然後再推給立法院去傷腦筋。
問題是,從法律人的專業角度來看,「施行法」三個字是有特殊涵義的。也就是說,在法制體系的概念上,「施行法」乃是指:一個法律的新制訂,或是新修正,在「法律適用上」產生了時間交替如何施行運作的困境,究竟該怎麼解決,於是才需要再訂定出一個「施行法」,目的是要處理「法制時間落差」之際的行為準據問題。
茲舉一例:民法「親屬編」於後來做了修正,立法者就訂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開宗明義於第一條規定: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原則上不適用此編的規定。
從而可見,「施行法」一詞乃有其特定使用情形,根本不適合作為有關同婚專法的名稱。否則就是亂了國家的法律體制,而法律所追求的正道也遭扭曲。
況且,憲法上所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文,本身並不是一種「法律」;因為「法律」是限於由立法院通過,經總統公布施行的。或許可以說,大法官解釋文的「效力」與法律位階相同,但畢竟不是「法律」。而今同婚專法把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作為「施行法」一詞源頭的標的,這在法邏輯上是不通順的。
至於去年11月24日公民投票「第十案」通過,廣大人民的直接意志表達:「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此與司法院748號解釋文的內容,是否有所齟齬,茲於訂立專法時應如何拿捏其分際,實在也是值得深入探究的另一法制課題。
(作者係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