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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憲政法制認同和平統一|許文彬 在 Facebook 上分享!

大陸領導人習近平,於「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週年紀念會發表對台談話,開宗明義說出「歷史遺留給中華民族的創傷」,這個創傷就是「兩岸迄今尚未完全統一」。

習認為應該採取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並重視兩岸同胞心靈契合。至於其過程,則希望由兩岸各個「政黨」及「界別」,來開展民主協商,就兩岸政治問題和推進和平統一進程對話溝通。衡諸台灣的客觀環境與主流民意,「習五條」主張應可進一步尋求兩岸的「最大公約數」。

猶記得2000年5月20日,台灣政局首度政黨輪替,陳水扁提出「四不一沒有」,中共中央台辦立即發表聲明指出:「一個中國原則,見之於台灣當局多年來的有關規定和政策文件,不是我們單方面強加給台灣的。」2001年初,由李遠哲擔任召集人的「總統府跨黨派兩岸小組」,向陳水扁提出「三個認知、四個結論」的建議,鄭重指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為增進兩岸關係,處理兩岸爭議,回應對岸『一個中國』的主張。」站在台灣百姓利益的立場,大陸當局所強調的「一個中國原則」,應是不相抵觸的,這也是兩岸人民追求共存共榮的認知框架。

2002年1月,北京紀念「江八點」發表七週年,副總理錢其琛發表談話指出:「長期以來,台灣同胞為擺脫殖民統治、反抗專制壓迫、實現當家作主願望,付出了艱辛的努力。我們充分理解他們在特殊的歷史背景下形成的複雜心態,充分尊重他們的願望和要求。廣大台灣同胞要求當家作主,與極少數人搞『台獨』是有本質區別的。」這樣情真意切的說法,正顯示北京曾在民進黨首度執政期間遞出橄欖枝。而今民進黨二次執政,是否也可回顧過去,有所正面回應?

2005年3月,胡錦濤總書記發表四點意見,指出:「只要承認一個中國原則,承認『九二共識』,不管是什麼人、什麼政黨,也不管他們過去說過什麼、做過什麼,我們都願意同他們談發展兩岸關係、促進和平統一的問題」、「既然台灣和大陸同屬一個中國,就不存在所謂大陸和台灣誰吞併誰的問題」。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993年11月所做第328號解釋指出,「憲法這規定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增修條文前言則宣示:「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而為憲法之增修。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政府制定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其施行細則第三條明定:此乃指「中共控制之地區」。

綜上所述,「一個中國原則」、「和平統一」其實也是台灣方面現行憲政法制所認同的概念。「兩岸青山相對出,孤帆一片日邊來」,期盼兩岸人民攜手合作,互利雙贏,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正確道路前進。

 

(作者係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