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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權保障的實踐與最新發展|李曉兵 在 Facebook 上分享!

  近代之初,人權概念通過西學東漸被逐步引入中國,從此,追求人權就成為帶動中國社會發展的基本動力源之一。不過,在1949年之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裏,由於受「極左」社會思潮影響,「人權」被簡單地視為是資產階級虛偽的口號而遭到批判和否定,人權虛無主義甚囂塵上,並成為當時社會各界的主流共識。即便是在大陸改革開放之後,關於人權的討論在大陸也依然極為敏感,在公開場所和層面被視為是一種禁忌。

  二戰之後,國際社會對於人權保障越來越重視,聯合國在1948年發表《世界人權宣言》後,又通過《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66)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66)二公約,世界各國逐漸地走進了接受人權、肯定人權、尊奉人權、推崇人權的「人權時代」。


大陸人權保障的轉型

  1991年11月1日,大陸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這是大陸官方第一份向世界公布的人權文件。白皮書中稱人權是一個偉大的名詞,強調實現充分的人權是長期以來人類的共同理想。此舉標誌著大陸官方在對待人權問題上有了根本轉變。從此,人權問題探討和研究的禁區被澈底打開,人權備受冷落和排斥的局面得以改變。

  1997年和1998年,大陸分別簽署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兩大人權國際公約的簽署,標誌著大陸與國際社會逐漸縮小了在人權問題上的分歧,大陸的人權保障也開始逐漸與世界人權發展的主流相融合。

  2004年3月14日,大陸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這是大陸第一次將人權問題在憲法中加以確認和肯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中指出:「這樣修改,主要基於兩點考慮: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這次把它寫入憲法,可以進一步為這一方針的貫徹執行提供憲法保障。二是黨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確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權』。在憲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宣示,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有利於推進中國社會主義人權事業的發展,有利於我們在國際人權事業中進行交流和合作。」

  事實上,從世界各國的憲法發展過程來看,人權的保障是憲法制度萌芽和發展的起點。早在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16條宣告:「凡人權無保障、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現代各國的憲法中,不管是否有關於人權的明確表達,尊重和保障人權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基本的憲法原則。大陸現行憲法制定通過於1982年,在該部憲法制定出來22年之後,終於在其第四次修改過程中,第一次將人權這個詞寫入憲法文本,用憲法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明文宣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立場。自此,「人權」由一個曾經引發重大爭議的政治概念,轉化為憲法和法律概念,「尊重和保障人權」由國家的政策,轉化為國家根本大法的基本原則。

  從長遠眼光來看,「人權入憲」無疑為人權保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和支撐,也將對大陸國家制度發展和完善提供基本動力。人權保障本身作為憲法基本原則,人權價值獲得了憲法上的正當性的基礎,尊重和保障人權在大陸以後的社會發展中,必將逐漸成為法治實踐的出發點和歸宿。「人權入憲」還極具象徵意義,它表明大陸官方將以更大的決心、在更大範圍維護和保障人權,促進人權保障水準和層次的不斷提升。


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出台

  「人權入憲」之後,大陸在人權保障方面開始積極主動地探索適合實際情況的人權發展道路和機制。在各項立法過程中,法律、法規制定機關開始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落實到新出台的法律、法規之中。有關機關適時地以人權保障原則為依據,對現行的法律、法規進行全面審查,並進行必要的充實、調整、完善和細化,從而把尊重和保障人權納入制度化、法制化的法律軌道。

  2009年,大陸在人權保障方面有了更為大膽的舉動,即通過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明確各級各類政府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的工作目標和具體措施,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建設各個領域和政府工作的各個環節加強人權保障,提升全社會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意識,全面推進人權事業。這是大陸近年來在人權保障領域的一大舉措。

  《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09-2010年)》是大陸制定的第一個以人權為主題的國家規畫。在制定人權行動計畫過程中,政府專門設立了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聯席會議機制,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外交部組織協調,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監察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文化部、衛生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林業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中華全國總工會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等53個單位。

  人權行動計畫包含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保障,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保障,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利保障等基本內容。在人權行動計畫公布之後,大陸官方開展了一系列宣傳活動,讓一般民眾知曉該計畫,也動員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新聞媒體,積極推動行動計畫的貫徹落實。

  2010年11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09—2010年)》終期評估工作啟動。根據評估到2010年底,《行動計畫》規定的各項指標均已完成。其中有約35%的約束性指標、50%以上的涉民生指標超額或提前完成。在此基礎上,大陸又制定新一期《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12—2015)》,全面系統地制定2012—2015年在人權各領域將實現的目標和將採取的各項具體措施。

  通過制訂實施《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大陸民眾的人權意識顯著提高,總體生活伴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準的提高得到明顯改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保障得到全面加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保障更加有效,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利得到有力保障,國際人權領域交流與合作進一步深入開展,伴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全國各領域人權保障的總體水準在制度化、法律化的軌道上全面推進。《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各項目標任務的如期完成,將會把大陸人權保障帶入到一個新的階段。


大陸人權保障機制的展望

  隨著融入世界進程的快速發展,大陸同世界各國的人權合作與交流也在不斷加強。從上個世紀末開始,大陸同歐盟、德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美國等進行了內容豐富的人權對話,從而基本結束了這些國家的人權對抗。這些多層次、多管道人權對話的開展,促進大陸和其他國家的相互理解及交流。

  在未來,大陸人權發展的基本模式仍將以官方為主導,即特別通過立法和行政的手段來推動人權保障,同時在司法的人權保障方面加以完善。已經批准的國際人權公約,無疑會對內部社會發展和法治實踐將起到積極推動作用,同時對於已經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大陸各方也應該積極地為批准該公約做好準備,這無疑又會對大陸的人權保障實踐,產生或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面對人權保障領域的諸多問題和挑戰,大陸應適時地整合人權保障機制,並建立符合大陸實際情況的人權保障機構,以多層次人權保障機制為基礎,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

(作者係天津南開大學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