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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安保條約》內容為何?對東亞政治有何影響?|編輯部 在 Facebook 上分享!

 

美日《安保條約》內容為何?對東亞政治有何影響?

 

  《美日安保條約》全名為「美國與日本之間互相合作與安全保障條約」(Treaty of Mutual Cooperation and Securi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簽訂於1960119(同年519日生效)宣示雙方應廣泛合作並建立軍事安全同盟強化美日關係。

日本二戰戰敗後,由以美國為主的盟國占領統治,且被解除武裝。1951年全球冷戰格局形成,美蘇對立,韓戰正在進行,日本欲與各國簽和約,以恢復主權、重建經濟,美國則想單獨繼續使用日本的軍事基地,防堵共產勢力向東亞挺進,該年7月兩國簽訂《安保條約》,是為舊《美日安保條約》。該約規定美國保護日本,但美方未有明確承諾,彼此沒有諮商機制,而且諸如美軍在日本有鎮壓暴亂的權力等,日本認為其為不平等條約,要求修改內容,兩國遂重訂新約,延用至今。當年日本執政的自民黨要在國會通過條約案時,曾引發在野黨、左派、學生強力抗爭,一度有650萬人包圍國會。

《美日安保條約》最重要的內容是第5條「共同防衛」:在日本施政的領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擊,依照本國憲法的規定和手續,可採取行動對付共同危險。亦即當美日雙方所處地區受到軍事攻擊,面臨「共同危險」時,需互相協助。

第6條「遠東範圍」:為保障日本安全,以及遠東地區的國際和平與安全,美國得使用日本境內陸、海、空軍設施與基地。不僅允許美國在日本領土設立美軍基地,「遠東地區」一詞的解釋空間相當大。

1970年代,由於越戰、美國經濟衰弱等因素,美國希望日本能夠在區域安全上,扮演更積極的角色,自衛隊能和美軍共同作戰,遂於1978年11月再訂立更詳細的「美日防衛合作指針」(Guidelines for U. S. - Japan Defense Cooperation),指出美日在預防對日本侵略、回應對日本的武力攻擊,以及面對遠東地區衝突的合作等三個領域,得進行合作演習、情報交換與共同研究。

1997年9月美日達成的「美日安保新合作指針」進一步強調,「日本周邊」是事態概念,而非地理概念。換言之,只要美國認定某事態干擾了遠東的「和平與安全」,就可依條約動用武力,日本亦需配合。

長久以來,美國藉《安保條約》施展其軍事力量,在東亞鞏固其霸權與國家利益。日本也以與美國合作為由,不斷加強軍事現代化,2015月9月解禁「集體自衛權」,也開始干預南海等區域事務。

2014年4月25日,美國總統歐巴馬訪日時,與日本首相安倍晉三發表聯合聲明,稱《美日安保條約》「包括尖閣諸島(釣魚台列嶼)在內,適用於所有處於日本施政權之下的區域」。儘管美國曾言不會對釣魚台列嶼的主權問題表示立場,但由於美國目前承認日本擁有其行政管理權,因此《美日安保條約》適用於釣魚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