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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應如何看待陸設東海防空識別區|高聖惕 在 Facebook 上分享!

  大陸國防部在2013年11月23日開始施行東海防空識別區(簡稱ADIZ)之航空器識別規則,並公布東海ADIZ劃設示意圖。大陸要求於東海ADIZ飛行的航空器,必須提供飛行計畫識別、無線電識別、應答機識別及標誌識別等識別方式,並應服從ADIZ管理機構的指令;對不配合識別或者拒不服從指令的航空器,將採取防禦性緊急處置措施。

  大陸東海ADIZ與台灣、日本在1950年代公布的ADIZ重疊,大陸並表示不排除隨後在其他區域也公布ADIZ。此舉引發包括美、日、韓、菲律賓、澳洲等國的抗議。韓國隨而於2013年12月15日在東海地區擴大既有ADIZ範圍。德法兩國也對東海安全與和平的維護表示關切。菲國則抨擊大陸此舉係將東海上空視為中國領空。馬政府的態度則是:大陸此舉,未與台灣先行諮商,故無助兩岸關係,希陸方別在南海宣布ADIZ。

  陸方東海ADIZ施行一個多月後,對於ADIZ的性質仍眾說紛紜。ADIZ是否侵犯他國領空及領土主權?是否符合國際法?是否為一種單方劃界的行為?設立前是否應與相關國家先行諮商?陸方東海ADIZ之目的何在?台灣應如何面對?陸方是否會在南海宣布ADIZ?作者以下嘗試以法律角度回答這些問題,並提出個人觀察。


大陸未違反國際規範

  首先,國際法對於「設立」ADIZ,存在消極條件或限制條件。ADIZ不得違反1944年芝加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1條之規定,亦即尊重「其他國家」在領土及領海上方空氣空間(即為領空)所享有的完全及排他的主權。因此ADIZ不得劃入他國領空。ADIZ之設立旨在防止本國領空遭外國航機惡意入侵,創造「拒敵於領空之外」的空防縱深,ADIZ遂與領空截然不同。

  芝加哥公約雖未積極地規定ADIZ應如何設置,不代表ADIZ之設立毫無法律依據,其係植基於習慣國際法的「自衛權」,中華民國政府自己簽署的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任一國家不因成為聯合國的會員致喪失此「固有權利」,其他國家仍須尊重。

  ADIZ如何設置?見諸國際實踐:美國早在1950年,即率先公布ADIZ,並為多國(包括加拿大、日本、中華民國、韓國、菲律賓、越南、緬甸等)追隨。這些早於大陸設立ADIZ的國家及政府,豈有反對大陸仿效之理?當然,自衛權之行使不能無限上綱,國際法確有條件限制。ADIZ做為自衛權的具體化,其行使亦受相同條件節制。條件為「必要性」與「合比例性」二原則。

  此外,1998年10月1日生效的芝加哥公約第3分條規定,任何國家不得使用武器攻擊飛行中的外國民航機;空中攔截不得危及航空器乘客及航機安全;遇有理由認為民航機以違反芝加哥公約之方式使用時,國家有權要求降落於國內指定之民航機場。此「人道考量原則」當然拘束執行領空外ADIZ管轄權的軍機。不過,143個批准此分條的國家不含美國,故第3分條對美無條約拘束力。中日韓三國則早已批准此條款而受拘束。

  此外,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58、87條規定,沿岸國在主張200海浬專屬經濟海域(EEZ)而擴充海域管轄後,對於EEZ海面上方的空氣空間,仍應尊重其他國家所屬航空器所享的原屬「公海自由」的「飛越自由」,沿岸國行使ADIZ管轄權的軍用機,並應「適當顧及」在此飛越的他國航空器之權益。以上述國際法原則,應用到大陸一個月來在東海設立及施行ADIZ,大陸並未違反任何國際規範。


東海ADIZ不構成「劃界」

  人謂陸方東海ADIZ構成「劃界」,作者不以為然。究其本質而論,ADIZ體現「基於特定功能的有限管轄權」之概念,目的僅僅在於「確保國防」,可突破國家主權(領空)範圍外而行使,此概念也彰顯於美國總統杜魯門1945年宣布的兩個海洋管轄權宣言、加拿大在北極所實施的污染管制管轄權、國際海洋法的(領海外)鄰接區制度,以及公海緊追權。因此,ADIZ絕非對於公海以及EEZ上方空氣空間的占領,亦無排他性。既無排他性,不同國家的ADIZ當然可以重疊。

  究其實踐,大陸(及其他設ADIZ之國家)空軍僅對未經通報進入其ADIZ的外國飛機採「查明與識別」措施,為防禦性的非武力作為,並非攻擊。此類措施,包括派遣軍機目視瞭解。除非來機具有敵意,其飛航不受妨礙。基此,陸方軍機在ADIZ內並未妨礙外國民航機,並未要求其修改既定飛行計畫與航路,更未要求外國民航機先獲其許可方始得飛越此ADIZ。大陸與台日韓三方的ADIZ部分重疊,若大陸空軍阻止台日韓空軍飛越重疊區域,始構成「劃界」,而違反國際法。以上情況既未發生,「劃界」之說即屬無理。

  再者,大陸東海ADIZ雖在台日韓各方專屬經濟海域(EEZ)上方的空氣空間,然而對於各沿岸國及政府在EEZ海域、海床及底土中探勘、開發、養護及管理天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及管轄權之行使,並無妨礙,自未侵犯各方基於UNCLOS享有的權利。

  就陸方東海ADIZ之目的而言,旨在保衛中國領土及領空主權。東海有此必要的爭議性地區應屬釣魚台。不管是阻止日軍占領,或在日方占領後奪回,大陸皆有必要掌握釣魚台領空的制空權和制海權。除非陸方空軍藉此阻止日美軍機在釣魚台周圍空域飛航,否則尚難認定大陸目的在奪取釣魚台。不論如何,陸方設立ADIZ之目的和結果,都是增加在東海空域,特別是釣魚台周圍空域的「軍事存在」,與日美空軍互相制衡。美日軍機越多,陸方軍機則越多。最後各方被迫產生共識:任一方皆不得輕舉妄動。


台灣應如何看待?

  台灣應如何面對大陸東海ADIZ?大陸對不進入大陸領空、領土及上海飛航情報區的台灣民航機,要求提供飛航計畫,我們應考量「此要求是否合理?在類似情況,我方是否仿效?」大陸有可能以軍事力量維護釣魚台主權,為免戰時彭佳嶼稍近,導致台灣認為陸方不尊重兩岸分治,因而不快。但陸方ADIZ非針對台灣,而是因美國不允許台灣使用美製武器對付日本,且台灣對侵犯釣魚台的日本倡議和平,大陸當然有理由懷疑台灣在未來中日軍事爭奪釣魚台的關鍵時刻,不與陸方聯手,只好設法獨自防衛,別無他法。為擴大釣島領空防衛縱深,陸方ADIZ不得不進入台灣勢力範圍,也在公布前,未與台日美各方諮商,情有可原。

 

陸公布南海ADIZ的可能性

  大陸是否可能在南海也公布ADIZ?作者認為可能,但非南海全部海域。三類領土值得考量:一、陸方有效占領,但有「被入侵」危險之領土(即南海的黃岩島);二、任一方皆未有效占領,但有軍事衝突危機之領土(即釣魚台);三、他國有效占領之我國領土(即南沙群島被菲律賓、越南、馬來西亞三國占領之島礁)。

  就此三類而言,第一類及第三類領土位於南海。第三類領土若置於陸方ADIZ之下,爭議最大。尤其是南沙群島內各島礁距離不遠,彼此的領海犬牙交錯,如何劃定ADIZ之內外部範圍?倘若使用群島基線畫法來定ADIZ之範圍,是否妨礙陸方對於南沙群島海域權益的「模糊性」策略?是否損及「南海U形線」的立場?如何「持續」阻斷外國航空器進入被其占領之我國南沙群島領空,而不違反中國基於聯合國憲章所承擔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義務」?抑或大陸在南沙群島設立ADIZ之目的,僅在於與諸國之軍機並存而非排除,以突顯領土爭議之存在?凡此種種,政策拿捏有其難度,持續執行亦然,倘後繼無力,如何維持國家形象?相對而言,在黃岩島周圍設立ADIZ以阻止虎視眈眈的菲律賓,似乎有其必要,困難度較低。無怪乎菲國外交部對於陸方在東海的ADIZ,抨擊最厲。

  台灣反對陸方在南海設ADIZ,但行政院公布的第一批領海基線及領海與鄰接區外部界線,黃岩島赫赫在列。台灣無法防衛黃岩島,大陸已然代行,台灣應暗自竊喜。若出聲譴責陸方,自己卻啥都不做,則有違憲之虞,同時破壞兩岸關係,值得政府三思。
(作者係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