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英國《金融時報》揭露:美國拜登政府在慎重考慮台北當局請求將駐美「台北經濟和文化代表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TECRO),改為「台灣代表處」(Taiwan Representative Office,TRO)。
消息在拜登、習近平通電話的隔天傳出,綠營很振奮,藍營則說更名首選應該是「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實即中國,但在1949之後,中央政府失去大陸的治權。如認真檢視:1949年國共內戰已趨尾聲,中央政府退居廣州,國家元首是「代總統」李宗仁。彼時蔣介石已是職涯第三次下野避責,其身分僅是「一介平民」(李宗仁痛斥老蔣之用語),因此,1950年3月1日,蔣總裁在台北自行宣布「復行視事」總統職權,中央政府於島上另起爐灶,未必有合憲的法統正當性,只能說是政治現實。
尋覓中國歷史的類比:1644年李自成黑衫軍入北京,崇禎帝自縊煤山;明朝宗室相繼自立承繼法統,轉戰江南,被清兵一一擊破,永曆帝於1662年被俘殉難,接著1683年在台島奉大明正朔的鄭氏降清。但後世史家咸認,明亡於1644年甲申之變,而後二者最多被視為明朝遺絮。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第26屆大會第1976次全體會議,通過2758號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迄今剛好50周年。該決議文包括了幾個關鍵字:一是「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這闡明多數國家在1971年即達成共識:中華民國政府不能代表中國,而且也不被允許以台灣之名,偷渡自外於中國的獨立主權。
從此聯合國以下所有需要以主權國家參與的國際組織,我們都不是會員國,也只能在其他會員國的同意下,被賦予一個特殊身分與會,例如奧運是根據1981年,中華奧會與國際奧會簽署的《洛桑協議》,以「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參賽。
1971年國府稱此決議案為「排我納匪案」,後來則以「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稱之。馬政府執政後期,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在立院質詢時說,2758號決議是一項「取代案」。事實確是如此,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代表中國的資格。且此案通過的殺傷力極大,聯合國網站表列會員國入會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入會日期被註明為1945年聯合國創始日,可見「取代」不僅是恢復且可溯及既往,而之前的中華民國反而被視為是竊占了聯合國的中國席位長達20多年。
台灣當局經常抱怨自己駐外機構或國際組織的名稱無法正確顯示中華民國或台灣,其實這是因為台灣始終不願與大陸化解政治分歧,而只想協商經貿文化交流的枝節。
綠營的「維持現狀」與藍營的「一中各表」,均為緩兵拖延的和稀泥之計,也使得兩岸兵兇戰危的陰影難以擺脫。冀望台灣未來能有政治家敢進入兩岸關係深水區,及早開啟政治對話,逐步化解兩岸政治分歧。
(作者係作家、大學退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