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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香港行政長官普選決定|李龍 在 Facebook 上分享!

   由於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在即,2014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通過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該決定),彰顯中央在香港行政長官普選問題上的態度,意義重大,有必要加以解讀。

 

 

行政長官普選方案內容

過去幾年中,香港各方就行政長官普選提出了以下各種方案:

一、由誰提名。中央主張依據《香港基本法》第45條,由一個類似於選舉委員會的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以確保行政長官是愛國愛港人士。建制派基本傾向於由依功能界產生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泛民派則不贊同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他們提出立法會提名、普選產生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等方案。

二、提名委員會的構成。大多建制派人士主張參照選舉委員會,依據功能界產生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包括商業界、金融界、宗教界、社會福利界、立法會議員、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等,其結構基本與選舉委員會類似。泛民派則認為,即便由提名委員會提名,提名委員會的選舉也不應該局限在功能界,而應擴展到所有香港居民。

三、提名門檻與候選人人數。大多建制派人士傾向於較高的提名門檻,以確保行政長官是愛國愛港人士。此外,還有人主張各界別都應達到一定人數,例如四大界別分別必須達到150人,且總人數達到600人。泛民派擔心,如果提名門檻過高,泛民派人士會很難獲得提名,因此主張降低提名門檻。但時任行政長官的曾蔭權向全國人大遞交的是2到4人的方案。

四、行政長官任命。《香港基本法》規定,當選的行政長官需要由中央政府加以任命。一種觀點主張將基本法做實質化解釋,即可能出現中央任命或不認命兩種情況,這是確保行政長官是愛國愛港人士的最後一道「安全閥」;另一種觀點主張將基本法做形式化解釋,認為此環節類似於英國國王任命首相,僅是一種儀式,中央必須任命當選的行政長官。

針對上述諸多方案,該決定規定如下:

一、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普選。

二、香港別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時:

(一)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二)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三)香港特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四)行政長官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依照法定程序通過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予以規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區政府,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本決定的規定,向香港特區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大常委員會批准。

四、如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未能經法定程序獲得通過,行政長官的選舉就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解讀行政長官普選決定

在該決定出台前,香港泛民派為了逼迫中央讓步,以民意和民主之名進行了一系列造勢活動,例如「占領中環」、「6.22電子公投」等。泛民派誤以為挾民意對抗中央,中央就會做出讓步。事實表明,以煽動民眾表達訴求,反而會導致中央在香港問題上更加謹慎。道理很簡單,國家安全和香港政局的穩定是政治性和原則性問題,為此行政長官必須是愛國愛港人士,中央絕對不會允許泛民派觸碰這條底線;同時它也是香港民主發展的前提。可見,泛民派表面上在爭取民主,實則延緩了香港民主化的進程。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泛民派對中央的決定並不滿意,宣稱還要發動更大規模的遊行。然而,該決定已經明確,如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未能經法定程序通過,行政長官的選舉將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也就是說,如果泛民派堅持對抗,導致香港立法會不能通過具體辦法,香港將在2017年錯過普選行政長官的機會,其損失最終將由全香港居民承擔。

泛民派之所以採取事前施壓、事後抵制,根本原因在於泛民派人士難以被提名或當選行政長官。但是,問題的關鍵在於泛民派必須改變態度,必須愛國愛港,這是最起碼的底線。泛民派若改變態度,回歸到《香港基本法》的框架下,與中央展開積極對話和協商,這樣反而對香港的民主發展更為有利。

 

(作者係中國人民大學政治學系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