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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座難以跨越的大山|柳金財 在 Facebook 上分享!

 

一般認為,蔡英文執政期間可通過三種方式達成法理獨立目標。一是修憲,將領土與主權限縮在台澎金馬。二是以公投凝聚民意對獨立的支持。三是通過釋憲將有效管轄權解釋為主權。不過,這三個途徑是三座難以跨越的大山。

 

    儘管蔡英文一再宣稱信守維持現狀的承諾,依循中華民國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處理兩岸事務;但並未坦然承認「九二共識」,又繼續推動文化台獨,大陸當局視其偏離一中原則,也擔心民進黨可能追求法理獨立,改變兩岸關係的性質。

 

修改憲法模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明訂:「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增修條文第四條載明:「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這需要高門檻出席與議決,實非易事。

不過,提議領土變更案只須全體立法委員1/4,其門檻相對低,民進黨歷屆所擁有席位若要提議並非難事,但仍展現自制而未提議。然3/4出席、3/4決議皆是高門檻比例設計,依照台灣現存藍綠政治版圖及力量對比關係,除非國民黨與民進黨合謀,否則難以遂行變更領土範圍的目標。又這無異是公然挑戰大陸的《反分裂國家法》,有違蔡英文信守維持現狀的承諾與善意。尤其是試圖透過修憲提出領土變更案,在通過全體選舉人數公民投票1/2同意,更是難上加難,既往6件公投案件皆無法順利通過,更遑論變更領土與主權等高度敏感的政治議題。

 

公民投票模式

 

理論上,公投可能改變現狀。然而,民進黨一再表明:中華民國(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國家、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台灣就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已台灣化、台灣已中華民國化,故沒有宣布台灣獨立的必要性。既無宣布獨立必要性,即使有公民投票法也不敢越雷池半步。各方質疑民進黨1991年《公投台獨黨綱》與1999年《台灣前途決議文》相互矛盾,前者強調公民投票建立台灣共和國;後者則承認依憲法規定中華民國為台灣的國號。

即使民進黨不再以全黨名義追求法理獨立,但只要《公投台獨黨綱》存在、內部激進派主張撤廢中華民國、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皆難以去除台獨黨的印記。縱使台灣當局通過公民投票途徑,變更限縮中華民國領土範圍或更改國號為「台灣共和國」,實際上也難以實現法理獨立的目標,因這將引發大陸動用《反分裂國家法》,以法制法通過優勢國力運用非和平方式,處理與遏制法理台獨。

 

憲法解釋模式

 

第三種方式是透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所訂領土與主權範圍,或在處理司法案件的過程中,就領土與主權問題進行解釋,從而改變兩岸政治法律地位及兩岸關係性質。

蔡英文執政後任命多名具有台獨傾向的大法官,他們認為「固有疆域」說法並無任何政治意義;主張「兩國論」,認為台灣是國家但非正常國家;定位兩岸關係為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因此,重新透過釋憲解釋「固有疆域」並非不可能,然其政治風險極高,這涉及兩岸關係性質改變,勢將加劇台灣內部政黨對立衝突、兩岸關係緊張惡化,甚至引發軍事的對峙與衝突。

從憲政慣例來說,蔡政府若要通過釋憲將有效統治權與管轄權改為主權限縮在台澎金馬領域,兩岸關係不再是具有重疊領土與主權,這就會改變目前台灣當局「一國兩區」及大陸當局「兩岸一國」關係定位,可以說形成憲法解釋的斷裂。事實上,透過釋憲解釋領土疆域為高度敏感政治問題,並非司法機關的權責。例如1993年11月26日大法官會議釋憲第328號解釋文載明:「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且該文理由書更明言:「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該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換言之,釋憲機構不論是基於職權或為避開政治風暴,都「應不予解釋」固有疆域。

有關兩岸領土與主權限縮係屬高度敏感政治議題,透過修憲變更領土案或公民投票程序不僅繁瑣,付出的代價也過高。透過釋憲看似最為簡易,但領土變更本非釋憲機構的解釋範圍,硬要進行釋憲,恐破壞憲政慣例傳統。蔡政府既宣稱維持兩岸現狀承諾,就不應該主動挑釁及走回對抗的老路,尤其是在領土變更案等具有台獨意涵的政策上,理應有所克制及迴避。

 

(作者係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