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可以聲請法院提審
2013年12月24日,立法院三審通過「提審法修正案」,未來所有民眾(含現役軍人),只要被法院以外任何機關逮捕、拘禁,且被認為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可向法院聲請提審落實救濟。
該立法如三讀通過,可對包括陸配在內的所有民眾再添一層法律保障。例如,如果大陸配偶走在台灣街上,突然被警察捉去警察局,或被移民署送到靖蘆拘禁,陸配本人或前去探視之親人可立即向移民署或警察局提出「我要見法官」之要求。如果拘禁機關人員對該見官之申請不予理會,或未在24小時內將人解送到地方法院審理,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逮捕拘禁機關應立即告知當事人遭逮捕的原因、時間、地點,以及有權聲請法院提審等權利,否則最高可處新台幣10萬元之罰鍰
新提審法不僅針對刑事案件,凡涉及行政、民事、家事及少年案件都可以聲請提審,也就是,只要「相關行政機關涉及剝奪人身自由,而沒有救濟程序時」,都可以適用提審法。而且,聲請提審可以向法院提出書狀,但如果不識字或來不及寫書狀,當事人亦可向逮捕或拘禁他的警察局等機關用口頭表達「我要見法官」,甚至子女在台中被捉,父母可以向台北法院聲請提審。
在大陸工作之台灣居民可享失業保險待遇
大陸國台辦發言人范麗青2013年12月10日表示於11月時,大陸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推出台灣居民在大陸就業滿六個月,並依法參加保險者,一旦失業,可前往有關單位辦理失業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根據大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8月12日所頒布之《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凡是在大陸就業的台、港、澳人員,聘雇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員的內地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依法登記的組織均適用此規定。
依該規定,受雇之台幹應當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用人單位與聘雇的台、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女職工生育保險」)。這樣,台幹在大陸丟了工作,就可以在大陸領取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