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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亮紅燈 兩岸民眾可依法求償|陳麗玲律師 在 Facebook 上分享!

 

   2014年9月4日台灣爆發餿水油事件以來,大陸雖未進口該食用油,卻有此疑義,亦即如大陸人來台吃到餿水油而生病或死亡,有無救濟管道?相對的,如台灣民眾到大陸吃到不安全食品,是否亦可求償?

第二次「江陳會談」時,適逢大陸發生三聚氰胺毒牛奶事件,故將食品安全列為重要議題,2008年11月4日海基會與海協會,就海峽兩岸食品安全事宜,簽署了《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

該協議重點有三。一是信息通報,雙方要相互通報食品安全的信息及突發事件。二是協助處理機制,若有食品安全問題,應暫停生產及輸出相關產品,同時立即下架,召回相關產品。三是建立兩岸雙方的業務主管部門、專家定期會商和互訪制度,對雙方食品安全的制度規範、檢驗技術、監管措施交換訊息。另外,「反黑心」、「嚴把關」、「有保障」是兩岸共同的訴求,雙方都強調要加強兩岸食品源頭管制措施,嚴防黑心食品流入市面;將問題食品阻絕於境外,確認安全無虞才准通關進口;建立損害賠償機制,使受害之廠商及民眾權益獲得保障。

當有民眾因食安受害,兩岸之機制為何?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台灣地區之法律」,以及第50條「侵權行為依損害發生地之規定。但台灣地區之法律不認其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規定,如有大陸民眾在台灣因食安受害,依台灣《民法》第184條得向廠商求償,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至第55條提出消費訴訟,且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且台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8條第2項規定「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計算」,同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如有20人以上消費者受到損害,可辦理團體訴訟。同時,台灣官方也成立了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協助消費者求償。

如台灣人在大陸吃到有毒食品,依大陸《食品安全法》第96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1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第2項)」,受害民眾可向廠商請求;且因該法之行政、刑事並存處罰,非如台灣之一行為不二罰,故第97條特別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亦即政府保障民眾先行民事求償,而非先由刑事罰金或行政罰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