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期目錄

釐清蘇格蘭公投的性質|王英津 在 Facebook 上分享!

    2014年9月18日蘇格蘭公投一時成為全球矚目的焦點。圍繞著蘇格蘭公投問題,世人懷著不同的心情,對這次公投褒貶不一。公投雖已過去,但覆蓋於此次公投外表的許多迷障並未消失,故需撥雲見日,以便更深刻地看待這次蘇格蘭的公投。

 

是分離公投而非獨立公投

要正確認識蘇格蘭公投的性質,需要區分「分離」(secession)與「獨立」(independence)的不同。從表面上看,分離和獨立均是一個國家的一部分,從整體中脫離出去而實現獨立建國。但通過分離而脫離母國的部分領土,在分離前是原母國的組成部分。國際法雖不支持分離主義,但也不完全禁止分離主義,因為是否禁止,那是國家主權範圍內的管轄事項,受國內法調整,一般不被允許。而獨立則指殖民地(包括非自治領土、託管地領土及其附屬領土)脫離原來的宗主(殖民)國家而獨立建國,與分離不同的是,要求獨立的實體原本就不是宗主國的一部分,只是後來因殖民統治,而將其納入了被脫離的國家;「獨立」通常受國際法的調整,是受國際法保護的權利或行為,是正義的、合法的。由於這兩個概念具有某些相似性,故人們很容易將它們混淆。

蘇格蘭公投其實是分離公投,而非獨立公投。因為蘇格蘭是英國領土的一部分,其意欲從英國脫離出去的行為應為分離,是英國內部的事務(即內政)。人們所說的蘇格蘭「鬧獨立」,實際上是「鬧分離」。從法理上說,「蘇格蘭獨立公投」的說法並不準確。這一區分的意義有二:一則有助於認清蘇格蘭公投的合法性,並非基於國際法上的獨立理論;二則要求我們在分析和評價蘇格蘭公投時,應採用的理論工具應是分離(而非獨立)理論,否則容易得出錯誤的結論。

 

是民主性公投而非自決性公投

根據公民投票所依照的法律規範是國際法還是國內法,將公民投票劃分為自決性公投(plebiscite)和民主性公投(referendum)兩種類型。前者是國際法意義上作為領土變更方式的公投,後者是國內法意義上作為直接民主手段的公投。自決性公投通常是指殖民地擺脫殖民統治,以實現獨立建國或決定領土歸屬以合併到他國的公投;民主性公投通常是指在一個主權國家的既定疆域內,人民對全國性或地方性重大事務進行集體表決的公投。

蘇格蘭不是英國的殖民地,而是英國的組成部分,因此不存在「自決」問題,其所進行的公投是經過英國中央政府批准的地區民主性公投。混淆蘇格蘭公投的性質,將蘇格蘭公投說成是基於自決權而進行的自決性公投是錯誤的,這種說法很容易被分離主義者所利用。在現實中,有些分離主義勢力常常打著行使「自決」的旗號,試圖通過公投方式來達到其分離的目的。從國際實踐來看,一個主權國家內部的某個地區,欲通過公投的形式來獲取分離,中央政府有最終權力決定是否允許其脫離出去。

一般來說,一個地區要完成分離、實現獨立建國往往要經歷兩次同意,第一次是全體人民的同意(通常採用全國民主性公民投票的形式),或者至少是代表全體人民的中央政府的同意;第二次是地區居民的同意(通常採用地區民主性公民投票的形式)。前者的重要性和決定意義往往大於後者。這是因為,領土主權只能屬於一個國家的全體人民,該國家的部分人民是不能單獨擁有領土主權的。蘇格蘭的領土主權不僅僅屬於蘇格蘭當地居民,而是屬於包括蘇格蘭居民在內的全體英國人民。蘇格蘭地區的居民沒有權利單方面宣布「獨立」 。此次蘇格蘭之所以進行公投,是因為其獲得了英國中央政府的「同意」,該「同意」也可以視為蘇格蘭領土主權的另一部分共有者的「同意」。倘若未經英國中央政府的批准或另一部分領土主權共有者,蘇格蘭單方面宣布「公投」或宣佈「獨立」,是非法的、無效的。

 

是協議式公投而非單方面公投

對於一個地區或族群來說,「分離」不是簡單的單方面的基本權利,而應該是一種共識權利,即分離只有在有關各方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才具有合法性。蘇格蘭公投即是如此,其是在取得了英國中央政府的同意,且雙方(即蘇格蘭地方政府和英國政府)於2012年10月簽署了「愛丁堡公投協定」的情況下舉辦的,此亦即蘇格蘭公投的民主合法性基礎。

實踐表明,單方面分離通常不被主權國家所允許,成功的概率非常小。即便成功,一般也不為當事國中央政府接受。從國際實踐觀之,當事國中央政府對待分離問題的態度至關重要,甚至是決定性的。因此,分離主義都面臨著一個難以逾越的阻礙:當事國中央政府的堅決反對。即便是在少數族群或地區通過地區性民主公投的方式,表達出了集體分離的願望,當事國中央政府也沒有法律上的義務,承認或接受分離主義的訴求,因為當事國中央政府代表和考慮的是國家的整體利益。

事實上,國際上沒有一個族群或地區在未能獲得中央政府「批准」的情況下,輕易地從主權國家中分離出去。所有主權國家對自己內部的任何「單方面的分離」行為都不會容忍。國家的整體利益高於國家局部地區的利益,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許「民族分離」或「地區分離」,否則,主權國家有權採取一切方式對「分離」行為採取必要的制止。

 

 

反思與啟示

就蘇格蘭公投來說,英國政府之所以能夠同意,除了對「蘇獨」的嚴重性估計不足以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英國政府受西方民主主義傳統的影響,過分地看重民主的價值,而忽視了民主本身所固有的局限性,以致於當「蘇獨」勢力打著「自決」、「民主」的旗號進行分離活動時,它不能採取果斷而有力的措施。試想,如果英國政府一開始即不對「蘇獨」勢力遷就讓步,還會虛驚一場嗎?英國政府之所以在「蘇獨」問題上遷就讓步,固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之一就是它過分地看重了「自決」、「民主」等人權價值觀念。

其實,「蘇獨」勢力正看清了英國政府的這一弱點,才迫使其不斷地做出讓步(即允許蘇格蘭人民就「分離」問題舉行公投)。英國政府在處理「蘇獨」問題上的作法,不禁使人們想起1995年的加拿大魁北克公投,當時也是以微弱的優勢保住了加拿大的完整和統一,在幸運地避免了這場「分裂危機」之後,時任加拿大政府總理的克雷蒂安在總結教訓時堅定地說:「百分之五十加一票就可以分裂一個國家?這不是民主!」讓英國政府和人民虛驚一場的蘇格蘭公投儘管已經過去,但留給人們的反思卻才剛開始。

 

(作者係本刊主筆、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教授)